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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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调解换来十二年的抚育费

    经济纠纷产生后,许多人习惯于找律师打官司。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自然应该鼓励。但也有部分案件,可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调解,化解纠纷,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避免在法庭上相见,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精力,这在律师界被称为非诉讼案件。
  他要为女儿讨回十二年的抚育费
  去年11月的一天,一名中年男子来到深蓝律师事务所,找到谢文婕律师,请她帮助讨回前妻所欠的女儿抚育费。
  “费文玲(化名)欠我女儿抚育费已经12年了。”刘师铭(化名)一见到谢律师便愤愤不平地说。费文玲是他前妻,12年前两人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大致为,女儿归他扶养,但费文玲每月必须给付120元的抚育费。12年过去了,费文玲不仅没来看过女儿,也没有给女儿买过一分钱东西,她现在在上海当老板,心狠得连抚育费也不给。所以他要找律师打官司,要回之笔钱。
  论钱的数目,这桩案件并不算大。夫妻双方1992年离婚,按每个月120元计算,至今总共不过一成多块钱,况且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然人可在一年以内提出申请。以前的抚育费因为他没有主张,由于期限问题丧失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仅能执行最近两年的抚育费。两千多块钱的费用,如果申请法院执行的话,实在得不偿失。于是谢律师在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以非诉讼方式代理追索。这样做还有一种可能,或许可以要回12年所有的抚育费。
  百转千回架起感情桥梁
  非诉讼方式对于律师来说,难度可能要大一点,所费的周折也要多一点,并不像诉讼案件那样,只要到法庭上相见就可以了。据刘师铭说,离婚以后的第二年,费文玲就搬走了,可能是嫁到了上海,具体在哪里不得而知。
  找到费文玲或者她的亲属成了谢律师首先要做的事。她从当事人刘师铭口中得知,他们当初住在新芜区某小区,费的户口是否已经迁走?要是搬走的话,公安机关是否还存有档案?第三天,谢律师来到有关部门调阅档案,发现费文玲的名字依然还在,地址还在芜湖市。她就来到档案上标明的地址,敲门,却无人应答。这间房子是不是费文珍的呢?抑或是她仅仅没有将户口迁走?谢律师决定重新寻找一条路。
  根据刘师铭提供的岳母的姓名,谢律师开始查找线索,因为岳母的姓不常见,所以很快就找到了刘师铭岳母的地址和电话,并且还根据这个线索找到了费文玲的妹妹联系,一开始女方家里什么都不愿意说,在她们看来,刘师铭这个人不值得同情,再不愿意与他打交道。但是通过几次锲而不舍的联系之后,女方家里态度转变了。刘师铭和费文玲的女儿已经上初中了,两人的离婚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女孩还打电话给谢律师,询问是否能够要到这笔钱,证明孩子的上学费用已经存在困难了。
  谢律师将实情告诉了费文玲的母亲,告诉她这笔抚育费对于孩子来说是多么重要。并且告诉她,自己已经对孩子保证过,父母都是爱她的,让她一心一意读书。真情打动了刘的岳母,最终刘的岳母保证说,让女儿与谢律师联系,万一女儿不拿这个钱,自己愿意代为垫付。
  破镜虽未重圆 结局却很美丽
  几天后的一个清晨,费文玲从外地打来长途,对谢律师表示感谢,因为律师在孩子的心中维护了他们父母的形象。她说,实际上这12年中,她无时无刻不在思念着自己的女儿,只是因为刘师铭的缘故,照顾女儿的愿望才没有实现。她对律师说,当初他们夫妻离婚,就是因为刘师铭对她缺乏信任而引起的。离婚后,她曾多次提出要看望女儿,都被刘师铭拒绝,她买的东西被刘师铭扔掉。她给女儿送抚育费,但固执的刘师铭不愿接受。气得费文玲一家从此再也不愿意理他。
  费文玲的心里一直很愧疚,因为没有机会给女儿抚育费,这次谢律师架起了这座桥梁,使她能够见到女儿,抚慰心中的创伤。电话中她不停地问谢律师,女儿的个头有多高?学习、生活怎么样?问着问着,电话中的她就哭了。费文玲并不像刘师铭讲的那样是个大老板,也是打工的,时间受到限制。最后双方约定,开学前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交钱手续。
  几天后双方如约来到律师事务所,为了防止双方发生抵牾,谢律师先将刘师铭安排在会议室中,然后与费文玲一家见面、沟通,待到双方情绪平稳后,见面、拿钱、打收条,一切顺利。
  最感人一幕出现在最后,与刘师铭同来的女儿终于见到了自己的母亲。虽是亲生女儿,但与12年前离芜时已模样大变,个子高了,出落成大姑娘了,费文玲百感交集,情绪激动,眼泪怎么也控制不住。可是女儿离开母亲时才二、三岁,虽然心中已无数次想像过母亲的模样,但真的见到了朝思暮想的亲人,却反而有一种陌生感,怯生生地叫了声妈妈。听到这声“妈妈”,费文玲终于无法克制自己了,扑到女儿身上放声大哭,将周围的人全部感染得哭了。刘师铭也被感染了,他终于同意费文玲以后可以看望自己的女儿了,想什么时候来,就什么时候来,自己不会有丝毫的反对。破镜虽未重圆,但却找到了一个美丽的结尾。
  律师点评:
  代理此案的深蓝律师事务所谢文婕也着实感动了一回。感动之余她对非诉讼案件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她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一定要通过法庭才能解决,律师在重视法律条文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只有当好桥梁,才能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化解。同时她也提醒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效性,一般来说,前者当事人多能重视,但后者往往会被当事人忽略。


《大江晚报》B1版经济新闻·法眼 2005年3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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