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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统一管辖长江海事行政案件之我见
作者:邵晖 倪俊 发布于:2015-8-26 11:23:55 点击量:

     我国自设立海事法院以来,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历经变迁,在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间进行了多次调整。20019月,最高法院曾在《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中明确规定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但随后不久的20038月,最高法院办公厅即发布《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将海事行政案件交回地方法院管辖;但随着地方法院管辖、审理海事行政案件诸多问题的出现,近年来部分省市高院发文指定辖区内海事行政案件由相关海事法院管辖,比如广东省高院2012321日《关于指定部分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试行)》中就详尽列举了11类海事行政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最高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中也透露出“推广将与海事密切关联的部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倾向性意见。笔者认为,由地方法院管辖海事案件存在诸多弊端,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是大势所趋。鉴于武汉海事法院在长江流域审理海事案件的权威性,长江流域海事行政案件宜由武汉海事法院统一专门管辖。

一、地方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存在的问题

第一,海事行政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地方法院接触海事案件较少,对海事专业技术性问题、航运术语知之甚少,海事法律思维欠缺,由地方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影响审判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不同城市的地方法院裁判尺度各异,且地方法院在体制上不可避免的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在办理海事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不能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涉及强制执行,地方法院不享有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权,无法采取海事强制令。海事行政案件与海事民事案件存在大量的交叉,其关联性较其他行民案件的联系更为紧密,由地方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易与相关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脱节。

二、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是大势所趋。

首先,海事海事人才来源主要是各高等法学院校或海事大学的科班生,截至2013年底,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共570人,其中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进入海事法院后长期从事海事审判实践工作,对海事行政法律理论与精神、海事专业技术知识有充足的储备,拥有海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海事专业性与涉外性等特质思维,能准确解析专业术语,在无法律成文规定之情形下能通过其掌握的有关专业领域之行业惯例作出裁决。同时,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单一,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好海事行政案件,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局限于所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以会包括所在省、直辖市甚至更大的区域范围,而海事行政机关的管辖主要以海域或者航道水系来划分,由海事法院对辖区内的海事案件统一行使专属管辖权,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能避免地方法院之间对于管辖权的纷争。海事法院建制属于中级法院,享有跨所在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权,法院的人财物均由所在省管理,较少受地方行政部门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于海事行政案件的干预。使行政相对人敢于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三、长江海事行政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统一管辖优势明显。

第一、武汉海事法院的海事、海商案件管辖范围西自四川省宜宾市和江门,东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地跨六省一市,全长2600余公里,在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中管辖最长、最广。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审理使得武汉海事法院对于长江沿岸的海商、海事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了如指掌。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促进海事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武汉海事法院除海事法院本部外,还设有南通、南京、宜昌、重庆、常熟派出法庭。由武汉海事法院统一管理海事行政案件,能够充分保证行政相对人就近提起诉讼,体现便民原则。对于民行交叉案件可以实行一案到底,对于节省人力财力,减少诉讼环节,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水运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同时,海事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就近申请司法协助,大大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效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武汉海事法院统一管辖长江海事行政案件,能够充分发挥其业务专长和地域优势,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地处理,满足行政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对于维护海事行政管理,促进长江沿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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