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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自媒体与司法公开、公正
作者:范大平 杨萍萍 发布于:2015-8-24 17:03:05 点击量:

 

[论文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强调司法公证、公开,构建合理的律师队伍,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决定》精神对律师如何推进司法公正公开指引了方向。借助自媒体来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律师可以发挥其特殊作用。律师通过自媒体适度公开案情,民众将律师适度公开的内容与司法系统公开的情况加以比较,往往可以促进庭审规范化活动;可以促进法院网站建设,推进法院司法网络公开;可以促进法院系统建立司法公开的考核、激励和责任机制。媒体报道集体纠纷案件,离不开律师的建议和指引。但律师利用自媒体也应当适度。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必须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得散布不当言论,注意履行保密义务。
[关键词]依法治国、自媒体 司法公正公开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就必须“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必须“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那么,自媒体时代,律师如何推进司法公正公开?笔者认为,律师可以适度利用自媒体在《决定》精神指引下推进司法公正公开。
一、自媒体信息传播对传统的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官方媒体信息传播具有较大冲击
所谓自媒体也叫“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以简易的电子化手段和数码技术为支撑,在私人的独立空间内,无需经过专业编辑的过滤,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也叫“个人媒体”。自媒体有别于由专业媒体机构主导的信息传播,它是由普通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由传统的“点到面”的传播,转化为“点到点”的一种对等的传播概念。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大众化、媒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4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 ,其中手机网民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规模达5亿。[①]自媒体的兴起,特别是手机自媒体的时兴,实现了“旁观者”向“当事人”的转变,每个公民都可以像记者一样在属于自己的媒体上“想说就说”、“想写就写”,传达信息、表达自己的观点。社会进入了人手一个摄像头一个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②]这个时代对传统的官方媒体信息包括对司法系统的官方传统媒体传播方式带来较大的冲击。
(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打破了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主宰传播的垄断局面。在这个新的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当当事人有法律方面的纠纷的时候,惯性使然,也会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手机寻求法律帮助、查找律师。律师也在通过自媒体宣传自己的同时推进法治的进程。[③]
(二)、网络舆情对强势权力机关起到有效监督。自媒体凭借其交互性、自主性的特征,使得新闻自由度显著提高,社会角角落落的新闻每天都会被报道,被关注。自媒体时代,真相不会一直被掩盖,民众都有知道真相的权利,而公权力机关和官员应当将施政行为公开,司法机关也应当进行司法公开。古人云,“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在自媒体时代,更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
(三)、在新媒体推动之下,传统媒体不得不变得更快、更敏感,甚至在管理方式方面,管理部门也不得不给予传统媒体越来越多的自由、越来越大的空间。
    (四),平民化传媒“全民皆记者”有助于让更多的老百姓向公民的方向转变,开始更多地关注与自己无关的事情。自媒体已然成为传统媒体之外和新媒体前端的一种重要媒体存在形式,并开始受到学术界和业界的强烈关注。[④]
(五),自媒体传播的信息接受度较高。中国的传统媒介历来被视作政府的喉舌,宣传政府政策措施的工具,给受众造成一种“报喜不报忧”的印象。因此,人们对于官方渠道获得的信息往往持怀疑态度。而通过自媒体发布的消息,则更容易让人们接受,自媒体报道的新闻事件往往更能受到大众的关注。[⑤]
二、司法公开、公正需要借助自媒体推进
司法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是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在法治的国度,司法公正是宪法必然的主题,是社会正义最后的防守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公开透明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必需,又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前提。是要使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能感受”、司法权威“被认同”,这就需要借助自媒体这一新型媒体予以推进。
(一)、自媒体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平台
1自媒体传播运用恰当,有助于刑事案件公正审理。推进司法公开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规范公开应当借助自媒体这一新的宣传形式。有的法院选择自己法院网的官方微博这一自有新媒体作为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平台,一方面,及时发布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关键程序节点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不实消息,于第一时间出面辟谣,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⑥]通过法院自媒体网络这一平台,法院加强了与人民群众间的沟通,弱化了其在群众心中的神秘感。
2、自媒体具有其他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影响面宽广、影响力巨大。二是报道形式灵活机动、可松可紧。自媒体报道案件的形式无需严格的“法律程序”。三是报道的多角度、多途径、多方式。[⑦]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有17个省市的法院进行了微博直播庭审活动,这一庭审“微直播”被不断尝试和复制。微博直播庭审本质是为了司法公开,法院以个案的程序公开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促使司法在透明中更加公正。
3、法院自媒体在发挥司法宣传作用的同时,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的也是一个平台和载体的作用。法院自媒体起到了促进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帮助法官职业道德的确立,提升法官个人修养,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等作用,从而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二)、公众借助自媒体影响,可以促进司法机关改变工作作风从而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1,自媒体促进司法机关练好“外功”和“内功”。面对来自自媒体的网络舆论,法院和承办案件的法官承受着比以往更大的心理压力,法院审理的案件往往成为舆论的焦点,这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司法机关改进作风推进司法公开。
2,迫使司法机关及时公布真实信息,遏制谣言蔓延。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动权主要取决于时效,如果相关事实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网络空间就会充斥着各种谣言,之后即使再公布真相,真相也会被谣言稀释。因此,在自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必须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尽可能多地公布细节信息。这从客观上推进了司法公开。
三、自媒体时代律师如何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一)、自媒体时代下律师的角色定位
自媒体时代的传播者概括而言,有公共知识分子,草根媒体,政府官员以及媒体炒作者。他们有着自己的角色担当,公共知识分子传播观点,草根媒体传播事实,政府官员传播政务信息,娱乐炒作者散布谣言。有学者将公共知识分子界定为“是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标榜以中立态度或公正的立场、言论和行动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理想,掌握着独立、理性批判武器的‘意见领袖’和苏格拉底式的社会‘牛虻’”。[⑧]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律师是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是以公正的立场、言论和行动代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草根媒体是指基层化、大众化的媒体,他们将自己持有的大量信息呈现在自媒体空间中。因此,律师利用自媒体可以归入“草根媒体”之列。
(二)、自媒体时代律师推进司法公开公正的特殊作用
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那么,律师是否可以公开正在审理的案件?理论界看法并不一致,实践中也难以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对公开审理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律师不要对外披露案情,否则,律师对外适度披露案件情况,如公开代理词、辩护词,只要不作虚假陈述,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应当允许。实际上,自媒体时代,律师利用自媒体适度公开案情在推进司法公开、公正方面则更有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1、律师借助自媒体可以间接的方式促进审判公开。在庭审过程中,出于对法庭的尊重,律师不应当通过微博等自媒体直播审判现场,审判现场的公开可以通过媒体来直播。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要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强调公开举证,强化当庭质证、辩论、认证,提高当庭宣判效率,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完全透明,使审判活动做到程序公正,如若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法官行为有不利于程序公正之处,可以在审判结束之后通过自媒体的方式发表自己的建议,以督促法官改正,但前提必须是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虚假成份。
2、律师通过自媒体适度公开案情,往往可以促进庭审规范化活动。法院系统正在推进“五个公开”:诉辩意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事实公开、裁判公开。但这是真公开还是假公开,公众往往表示怀疑。律师利用自媒体适度公开可以公开的案情,群众可能将律师公开的情况与法院公开的情况加以对照比较,这可防止庭审随意性,促进庭审规范化。
3、律师通过自媒体适度公开案情,可以促进法院网站建设,推进法院司法网络公开。目前大部分法院建立了独立的对外公开的网站,但法院网站信息往往滞后。律师通过自媒体适度公开案情,可以促进法院网站建设,推进法院司法网络公开。因为律师适度公开了可以公开的信息而法院网站不及时更新信息,便难以取得民众的信任,这便迫使法院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从而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4、促进法院系统建立司法公开的考核、激励和责任机制。目前司法公开总体来说缺乏统筹,很多方面还处于自发状态和无序状态,难以形成合力;没有制度化、常态化,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律师的积极参与并利用自媒体适度公布有关信息,有利于促进法院系统司法公开的考核、激励和责任机制。[⑨]
5、媒体报道集体纠纷案件,离不开律师的建议和指引。记者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对纠纷的焦点问题在法律上的关键点往往难以把握准确,律师则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案件的“症结”所在,比如,对方当事人有哪些地方是违法的?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受害者被侵犯了什么权利?在法律上如何去维权?民事纠纷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行政机关有哪些失职之处?案件中是否有涉嫌犯罪的问题?这些建议和指引通过自媒体公布或直接向记者建议,往往能让记者找出他们采访的快捷路径,不至于走弯路甚至走错路。[⑩]
(三)、律师借助自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应受到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必要限制
自媒体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法治的“飞地”,没有制度的保障,任何权利都缺乏稳固的支点。因此,律师借助自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公正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必要限制。
1、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诚信是每一位执业律师的美德和无形资产,诚实守信既是律师个体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律师界一体遵循的公共伦理。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有偿服务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言人参加诉讼、见证法律行为、起草合同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这些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律师利用自媒体宣传或公布案情亦必须以诚信为本,不得发布虚假信息。[11]
2、律师运用自媒体公布案情要适度,必须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当前情况下,公众舆论对司法是有影响的,“舆论干预司法”还是“舆论使司法更公正”的情况都存在,具体案例也都不鲜见。[12]因此,律师运用自媒体公布案情要适度,超过必要限度,便有“舆论干预司法”之嫌。
3、律师不得利用自媒体散布不当言论。律师在自媒体上散布不理性的信息、情绪化的渲染影响到普通公众时,不但不能帮助公众监督司法,实现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反而加大了公众情绪化的程度,招致对司法的抵触,这对司法公正也是一种打击。[13]因此,要保持司法独立和公平正义,虽然离不开舆论的监督,但又要对律师的言论加以适当的限制。律师在自媒体上的发言,应该受到适当的规范。
    4、律师在自媒体上发言必须注意履行保密义务。在自媒体时代下,律师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由此可见,律师既要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还要对委托人和其他人利益保密。
5、案件未决阶段,律师不得随意发布辩护词和代理意见。律师在案件未判决时可以适度公开可以公开的案情,但不应随意通过自媒体发布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也不得故意帮助或引诱他人发布上述信息,更不得发布伪造的事实和法律的声明,包括与事实相悖的辩护词和代理意见。
自媒体传播是一新的宣传形式,律师应当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引下利用自媒体促进司法公开,吃透《决定》精神,利用自媒体要适度,超过必要限度,便有“舆论干预司法”之嫌。总之,律师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适度利用自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注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35
[]佚名《自媒体的影响和冲击》法制网http://www.whbxw.net/ dshle
[]佚名 《来自自媒体推广时代的律师》,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lsyx/wlyx/201405/1866822.shtml
[]佚名 《论“自媒体”的发展对网络新闻编辑的影响》,http://www.docin.com/p-698925417.html
[]廖旭东 王子超《自媒体影响力分析》,http://qnjz.dzwww.com/dcyyj/200902/t20090203_4258442.htm
[]杨楠,《不公开审理与自媒体传播》,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11日第7版。
[]罗春利 《集体案件应借助媒体的力量,媒体报道应借助律师的“支援”》,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553369558463oo6494
[]代玉梅:《自媒体的本质:信息共享的即时交互平台》,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调研报告》广东法院网http://www.gdcourts.gov.cn/gdcourt/front/front!content.action?lmdm=LM53&gjid=20120320020520964138
[]罗春利 《集体案件应借助媒体的力量,媒体报道应借助律师的“支援”》,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553369558463oo6494
[11]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3月15日载文《律师业荣辱关乎法治文明》
[12]佚名《律师对用媒体影响司法乐此不疲》,http://365jia.cn/news/2013-09-05/8F4F2C6D9D8CCBDB.html
[13]鞠靖 杨宝璐 陈乐意《舆论战背后的律师言论边界“你们的岗位在法庭!”》来源: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93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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